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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开展2017年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时间:2017-09-08 12:00:00 阅读:0

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开展2017年政府采购

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规范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的执业行为,全面落实“双随机一公开”的要求,建立常态化的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工作机制,推动代理机构向专业化采购转变,财政部决定从2017年8月至12月组织开展全国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工作。现就我区检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本次检查范围为中国政府采购网和宁夏政府采购分网上完成网上登记的,在自治区内开展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代理机构。原则上近三年内已经检查过的代理机构不列入本次检查范围。本次检查针对2016年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每家代理机构抽取的项目一般不少于5个。

按照财政部规定,各省(区、市)可自行确定检查代理机构的数量,但检查比率不得低于本省(区、市)代理机构总量的20%,检查数量原则上不得少于30家;代理机构总量不足30家的地区,应对本省(区、市)所有代理机构进行检查。各市、县检查代理机构的数量由省级财政部门统筹分解。按此规定,经过统筹分解,此次全区将随机抽取35家代理机构列入检查范围,检查名单在宁夏政府采购公共服务平台进行公布。

二、检查工作组人员构成

检查工作组人员由宁夏政府采购协会推荐,自治区财政厅通过随机抽取方式最终确定各检查小组组成人员,并于检查小组进场开展检查工作前将名单在政府采购公共服务平台公布。政府采购处处长何杨负责检查工作总协调;检查分2个小组,每小组投票确定一名组长,负责带领检查工作组成员具体开展检查工作,各组形成本小组的检查结论及处理处罚意见。

三、检查内容及时间

本次检查涵盖政府采购活动的全过程,主要包括委托代理、文件编制、进口核准、方式变更、信息公告、评审过程、中标成交、保证金、合同管理、质疑答复等十个环节。检查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有关制度办法和规范性文件等(见附件)。检查时间从2017年9月开始,12月底结束。具体安排如下:

自查阶段(9月10日-9月30日):检查工作组向被检查单位送达检查通知;被检查单位根据通知要求,整理所代理的采购项目相关的文件、数据和资料,对照检查依据对2016年度执业情况形成自查报告,并将2016年所有代理采购的项目按照项目名称、采购方式、采购单位、采购预算、合同金额、计划接收时间、项目完成时间、是否进场交易等内容统计制表,一并报送自治区财政厅。

书面审查阶段(10月10日至10月20日):检查工作组对被检查单位提供的资料进行书面审查,对照检查指标体系(另发)初步掌握采购项目的操作执行情况,编制工作底稿。

现场检查阶段(10月21日至11月20日):结合书面审查发现的问题,检查工作组进一步到被检查单位实施现场检查,与被检查单位沟通,并签字盖章确认工作底稿。

处理处罚阶段(11月21日至12月10日):财政部门对检查中发现的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和评审专家的违法线索进行延伸检查,对查实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作出处理处罚,对国家公职人员涉嫌违纪的行为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自治区财政厅汇总本地区处理处罚信息及信息公布。

汇总报告阶段(12月11日至12月25日):自治区财政厅形成本次检查工作报告,并上报财政部。

四、工作要求

按照财政部“纵向联动、统一标准、分级检查、依法处理”的原则,为确保全国检查工作统一规范,本次检查将按照联动工作计划,对组织安排、检查内容、问题分类和处理口径等方面实施标准化管理。

各检查工作小组要按照检查计划,明确工作要求,确保检查工作顺利实施。检查过程中,要严格履行检查程序,遵守检查纪律,依法处理违法违规问题,切实做到依法行政、公正廉洁。

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高度重视,严格按照检查工作要求,认真做好自查及有关考核所需文件、数据材料的整理工作。将考核作为提高执业质量和效率、规范内部管理的契机,要积极配合考核小组各阶段的检查工作。

联系单位: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  宁夏政府采购协会

联系电话:0951-5069767、5606226

电子邮箱:nx5069347@126.com


附件:2017年全国代理机构监督检查依据文件清单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2017年9月6日



附件


2017年全国代理机构监督检查依据文件清单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3.《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

4.《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

5.《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

6.《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

7.《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

8.《关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库〔2015〕124号);

9.《关于推进和完善服务项目政府采购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37号);

10.《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财库〔2014〕215号);

11.《中央预算单位变更政府采购方式审批管理办法》(财库〔2015〕36号);

12.《关于中央预算单位申请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审核前公示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办库〔2015〕8号);

13.《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2〕69号);

14.《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03〕119号);

15.《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财库〔2007〕2号);

16.《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07〕119号);

17.《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库〔2008〕248号);

18.《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的通知》(财库〔2004〕185号);

19.《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国办发〔2007〕51号);

20.《财政部 环保总局关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的意见》(财库〔2006〕90号);

21.《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

22.《财政部 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

23.《财政部关于信息系统建设项目采购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1〕59号);

2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2015-2016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国办发〔2014〕53号);

25.《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单位政府集中采购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09〕101号);

26.《中央预算单位批量集中采购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3〕109号);

27.《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单位批量集中采购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库〔2014〕120号);

28.《关于信息系统建设项目采购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1〕59号);

29.《关于加强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受理审查工作的通知》(财库〔2007〕1号);

30.《关于明确政府采购保证金和行政处罚罚款上缴事项的通知》(财库〔2011〕15号);

31.《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法律适用的函》(财办库〔2015〕295号);

32.《关于转发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政府采购工程项目法律适用及申领施工许可证问题的答复>的通知》(财办库〔2015〕352号);

33.《关于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政府采购项目采购方式适用等问题的函》(财办库〔2015〕111号);

34.《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行政许可取消后相关政策衔接工作的通知》(财库〔2014〕122号);

35.《财政部关于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165号);

36.《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135号)

37.《关于贯彻落实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5〕163号);

38.《关于规范政府采购行政处罚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5〕150号);

39.其他政府采购制度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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